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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展期的法律风险分析和应对思路

来源:贵州新瑞林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03-30 浏览:2537次

 2020年新冠疫情对银行直接的影响,可能也是各家银行关注和压力大的影响,就是不良率上升,必然消耗拨备,从而导致银行的盈利能力降低,利润降低,针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贷款可能逾期的问题,各行社可能会对部分贷款通过展期等方式,应对疫情带来不良压力增加的途径之一,但展期中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应该如何应对,个人认为该问题值得与大家分享。


一、贷款的种类

1、信用贷款:是指无任何抵押担保和无保证人保证担保的债权。

2、保证担保贷款:是指由保证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担保的债权。

3、抵押担保贷款:是指由担保人提供实物资产(动产或不动产)抵押担保的债权。

4、质押担保贷款:由质押人提供动产质押的债权。

5、混合担保贷款:既有保证担保,又有实物担保或存在其他担保形式的债权。

6、票据承兑:同样会出现与上述5种形式的债权。


二、贷款展期的依据

1、《贷款通则》

第十二条: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

2、《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零九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3、《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展期的,贷款人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并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

4、《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九条:经贷款人同意,个人贷款可以展期。

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展期贷款超过原贷款期限的效力问题的答复》(法函【2000】12号),发文日期和执行日期:2000.2.13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沪高经他字第36号“关于展期贷款超过原贷款期限的效力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展期贷款性质上是对原贷款合同期限的变更。对于展期贷款的期限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的规定,应否以此认定该展期无效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应当依据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只要展期贷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认定有效。你院请示涉及案件中的担保人的责任,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法发〔1994〕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予以确认。

6、《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4号)

第三条 稳妥办理续贷和展期

(一)对于贷款到期仍有用款需求的贫困户,经办银行应提前介入贷款调查和评审。脱贫攻坚期内,在贷款户符合申请扶贫小额信贷条件、具有一定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良好、确有资金需求、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无需偿还本金办理续贷。续贷期限由经办银行根据贷款项目、还款能力等情况综合决定,原则上不超过3年且只能办理1次续贷,办理续贷的贷款继续执行扶贫小额信贷政策。

(二)对符合申请扶贫小额信贷条件、确因非主观因素不能偿还到期贷款的贫困户,经办银行可为其办理贷款展期。一年期以内的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期到三年期的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原则上只能办理1次展期,办理展期的贷款继续执行扶贫小额信贷政策。

(三)对办理续贷和展期的扶贫小额信贷,经办银行要会同

相关部门加强后续管理。对不符合续贷和展期条件的,经办银行不得办理续贷和展期。

7、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

第一条第(三)款 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实施差异化的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第(四)款完善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的金融服务。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金融机构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8、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

三、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疫区的支持,减免手续费,简化业务流程,开辟快速通道。要充分发挥银行信贷、保险保障、融资担保等多方合力,加强对社会民生重点领域金融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出险理赔客户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五、做好受困企业金融服务。各银行保险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三、贷款展期存在的法律风险

1、贷款期限分类:

按照贷款期限划分,可分为短期贷款(≤1年)、中期贷款(>1年~≤5年)和长期贷款(>5年)。

2、贷款展期期限:

(1)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短期贷款(≤1年)中、长期贷款(>n+原贷款期限≤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2)其他贷款展期期限:短期贷款展期期限(≤1年)、中期贷款展期累计期限(≤0.5年~≤2.5年)、长期贷款展期累计期限(≤3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什么时候办理展期?超过规定期限办理展期,法律后果是什么?

(1)必须要在贷款到期前提出申请,并完成全部展期手续。

(2)贷款到期后办理展期行为,只要展期贷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认定有效。但此时特别注意借款人、保证人、抵押担保人、借款人的其他债权人可能会借此机会提出对银行不利的抗辩理由。并且存在不合规风险被处罚的风险。

4、抵押物被查封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办理展期?

   可以办理,但是存在下列对银行不利的情形:

(1)抵押物被查封的,抵押人对抵押物无处分权,并且也无权对展期后新增的债权进行担保。因此,银行对展期协议产生的新增债权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提示:下列情况都属于增加担保债权的形式:增加贷款金额、后续利息、延长贷款期限、提高贷款利率、提高违约金和罚息等)。

(2)抵押物被查封,同时银行在收到法院查封通知时起,抵押权人的债权不再增加。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

       提示:实践中,各位在遇到这样的问题时,特别注意时间节点的准确把握和证据收集。

       建议:除了注意上述规定和合规风险外,抵押物本查封情形下,如果种种原因确实需要展期的,展期期限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5、贷款展期是否需要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或抵押变更登记?

不需要重新办理抵押登记,但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变更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

(三)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

6、贷款展期未办理抵押变更登记的法律后果?

根据规定,展期后应当办理抵押变更登记,但是如果因为种种或疏忽未办理,目前法律法规没有专门对此进行明确规定,但是通过查询大量的判决(区、市、县、省和最高院均有判决),绝大部分认定未变更,不影响抵押登记的效力,理由是展期属于履行期限的变更,未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泉州市丰泽区清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德利与王德瑞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林一菱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629号】中)最高院认为,展期协议并未发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展期后的债权仍属于《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但是也查询到了贵州省高院的一判例,认定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展期后,抵押权消灭。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遵义县双龙水泥厂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黔高民申字第100号。

      建议:最好办理变更登记,因为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话,一旦展期完成后,展期期限未到期前,因为抵押人的原因导致抵押物被查封的,即使抵押权有效,银行也可能会造成自收到法院查封通知之日后的债权损失。

7、展期后是否需要保证人、抵押人的书面同意?银行以向保证人、担保人发送确认函或通知函的方式,是否属于已取得了保证人、抵押人的同意?

根据规定,展期是应当需要取得保证人、抵押人的书面同意意见的。以发送确认函或通知函的方式,必须要取得保证人或抵押人的签署同意提供担保或保证字样,否则,只能证明告知了保证人或抵押人,保证人或抵押人明确真实的意思表示。

8、展期后,未告知保证人或抵押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原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未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应当承担责任。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的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2)此种情况下,一旦认定保证或抵押对展期后的行为不承担责任的,银行特别注意原债权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计算问题。因为实践中,贷后管理可能会认为这笔贷款展期了,诉讼时效应当是从展期后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同时保证期间也如此,此时,如果还是按三年诉讼时效计算,2年至3年期间提起诉讼,保证人或抵押人可能会以保证期间已过为由,不承担责任。

9、疫情期间贷款债权展期如何办理?

(1)由于疫情原因,不能现场办理展期的,建议通过黔农云平台、全程由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录音录像的方式签署相关文件,并将签署的相关文件和录音录像配套邮寄或放置于某场所,由银行自行获取。

(2)通过微信等科技手段,与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全程视频通话,并在确认身份的情况下,由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签署相关协议文件等,并对视频通话的过程全程进行录音录像。

(3)疫情期间,大部分单位都是线上办公,及时通过线上完善相关手续文件,特别是登记类行为及时完成。


四、贷款展期的应对思路

1、签订书面的《展期协议》,并且对《展期协议》内容要特别注意,仅仅是借款期间的延长,不是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2、必须取得保证人、抵押人的书面同意。

3、如果办理有抵押登记的,及时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4、注意展期期限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通则》、《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期限)。

5、已经逾期的贷款,不再办理展期。

6、贷款利息不要展期。

7、提前宣布贷款到期后的贷款债权,不要办理展期。

8、办理展期时,应当查询抵押物是否被查封。

9、如果抵押物有顺位抵押的,需要征得其他顺位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

10、排查存量案件是否有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符的情形,若有,特别要注意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不要被展期协议的误导(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会主动审查保证期间是否已过的问题,除非保证人出庭,并明确表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外,法院会主动审查保证已过,并判决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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